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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0 15:48:05 股吧网页版
锦荣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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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兰溪锦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兰溪锦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兰溪锦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兰溪锦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
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浙江兰溪锦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决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浙江兰溪锦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4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7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
了登记。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国荣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
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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