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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8:11:20 股吧网页版
绿湖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1934 证券简称:绿湖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8 月 8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25 粤
0104 民初 36641 号)。2025 年 9 月 30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
事裁定书》(2025 粤 0104 民初 36641 号)。2025 年 10 月 29 日,广州市越秀
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 粤 0104 民初 36641 号之七)。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本案件拟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
表:杨威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有挂牌公司优先股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洪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起诉状》,广东省委、省政府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经省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组建方案》,广东省农业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原告”)是由省财政出资到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设立的基金。2018 年 10 月 29 日,原告就认购
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非公开发行的绿湖优 1(以下简 称“优先股”)事宜,与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刘洪湾(下称“被告二”) 于广州市越秀区恒健大厦签订《广东绿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之认购合同》(下称“《认购合同》”)《协议书》(下称“《协议书》”)《股份质押 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认购被告一非公开发行的
优先 30 万股,认购金额 30,000,000 元,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全部赎回原告优
先股的义务,而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实际控制人为《认购合同》项下被告一应履 行义务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由 合同签订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认购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 告一、被告二任一人或两者共同以现金方式提前赎回或回购被告一向原告发行 的优先股。原告选择被告一提前赎回优先股的,被告二承诺就被告一于合同项
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18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
被告二签署《股份质押合同》,被告二以其持有的共计 1300 万股被告一股票质
押给原告,用于担保被告一、被告二债务的履行。2018 年 12 月 6 日,被告二

就股票质押办理证券质押登记。2018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协议
书》,由其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由于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股息支付义务,原告根据《认购合 同》《协议书》《股份质押合同》等约定,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赎回原告所持有 优先股,并向原告结清全部优先股本金、股息孳息及所约定的其他款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优先股本金 3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优先股股息及未支付股息孳息,按照
认购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合计 4,569,227.40
元。优先股股息按照认购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股息率、计息期间计算,未支付 的股息的孽息按照第 4.3.2 条计算,股息及孳息按照认购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合计 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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