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 计 报 告
绍鉴湖会审字(2024)第 105 号
绍兴鉴湖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SHAOXING JIANHU UNITED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P.
审 计 报 告
绍鉴湖会审字(2024)第 105 号
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食弘峰公
司”或“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食弘峰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之 2 所述,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04,000.00 元,
净利润-855,192.35 元,2022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17,681.15 元,净利润
-485,941.40 元 , 2023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259,552.43 元 , 净 利 润
231,059.07 元,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停滞,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累计亏损
15,641,501.76 元,已超过公司股本的三分之一。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存在潍坊银行高唐支行逾期借款 6,800,000.00 元和齐鲁银行高唐支行逾期借款4,670,949.51 元尚未偿还,且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公司偿债风险较高,另上述借款逾期也已引致银行起诉,公司存在主要资产被法院拍卖的风险。同时,2023
年 3 月 10 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鲁 1502 执恢 230 号执
行通知书,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事项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虽然中食弘峰公司披露了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的改善措施,但是我们仍然无法就其披露所采取改善措施的可行性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之 1、2 所述,中食弘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及借款,因
未能履行担保、偿还及其他法定义务而涉及多起债务纠纷,中食弘峰公司对涉诉事项进行了清理,但上述债务纠纷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解决,我们无法判断其对中食弘峰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3、中食弘峰公司在齐鲁银行高唐支行 4,670,949.51 元的保证借款已逾期,根据中食弘峰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中食弘峰公司与齐鲁银行高唐支行进行了沟通,根据银行人员口头回复,齐鲁银行高唐支行对该笔借款已经进行了内部核销,中食弘峰公司未计提相应的借款利息,但我们对该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中食弘峰公司在潍坊银行高唐支行 6,800,000.00 元的抵押借款已逾期,根据中食弘峰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地方政府同意按中食弘峰公司请求和潍坊银行高唐支行协商免息事宜,中食弘峰公司已通过地方政府与潍坊银行高唐支行进行了沟通。中食弘峰公司对已计提的利息 2,732,482.84 元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我们对该笔会计差错更正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中食弘峰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其他信息
中食弘峰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中食弘峰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