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1935 证券简称:中食弘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根据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2022)鲁 1526
民初 1039 号民事判决书,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通重工”) 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银行”)偿
还:(1)2017 年借款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止的利息、
罚息、复利等计 266,459.37 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2)2018 年借款
本金 450 万元及此款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
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电动车”)、卢强、 田海燕与张士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2022)鲁 1526 执
1780 号执行裁定书,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士峰名下存款 3,471.80 元,被执行人张 士峰名下 2 部小型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腾飞电动车名下两项房产及一项 土地使用权已轮候查封,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公司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韩怀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张洪珍之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士峰控制的企业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良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士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张洪珍之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卢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田海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菱通重工于 2017 年 11 月 6-7 日向潍坊银行借款 450 万元,公司、腾飞电
动车、卢强、田海燕与张士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 年 11 月 30 日,菱通重
工向潍坊银行借款 450 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付清,公司、腾飞电
动车、卢强、田海燕与张士峰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菱通重工借款逾期未 偿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菱通重工偿还潍坊银行编号为 2017 年 1106 第 98 号、2017 年
1106 第 99 号、2017 年 1107 第 96 号、2017 年 1107 第 107 号、2017 年 1107
第 143 号、2017 年 1107 第 16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计 266,459.37 元及按
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2、依法判令菱通重工偿还潍坊银行编号为 2018 年 1129 第 39 号、2018 年
1129 第 7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50 万元及此款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3、腾飞电动车公司、中食弘峰智能公司、张士峰、卢强、田海燕对菱通重 工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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