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71935 证券简称:中食弘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了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
(2025)第 014845 号),并于同日出具《关于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编号:中兴华报字(2025)第 010351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中食弘峰公司因未能履行担保及其他法定义务而涉及多起债务纠纷,中食弘峰公司对涉诉事项进行了清理,但上述担保及债务纠纷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解决,我们无法判断其对中食弘峰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如附注二所述,2022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17,681.15 元,净利润-
485,941.40 元,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59,552.43 元,净利润 231,059.07
元,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33,867.89元,净利润142,868.42元。累计亏
损金额 15,498,633.34 元,已超过本期末股本三分之一,且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齐鲁银行高唐支行逾期借款 4,590,949.51 元尚未偿还,偿债风
险较高。2023 年 3 月 10 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鲁
1502执恢 230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事项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公告编号:2025-018
3、中食弘峰公司对齐鲁银行高唐支行 4,590,949.51 元的保证借款已逾期,根据中食弘峰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公司与齐鲁银行高唐支行进行了沟通,得到银行人员口头回复,该笔借款已经进行了内部核销,中食弘峰公司未计提相对应的借款利息。但我们对该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该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审计意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上述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与债权人积极协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公司债务纠纷。
2、公司将对下游客户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尽快实现产品销售,提高公司收入,增强盈利能力。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表示理解,该报告客观严谨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充分揭示了公司的潜在风险。董事会将组织公司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4月 28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