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71935 证券简称:中食弘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度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了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
(2025)第 014845 号),并于同日出具《关于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编号:中兴华报字(2025)第 010351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中食弘峰公司因未能履行担保及其他法定义务而涉及多起债务纠纷,中食弘峰公司对涉诉事项进行了清理,但上述担保及债务纠纷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解决,我们无法判断其对中食弘峰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如附注二所述,2022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17,681.15 元,净利润-
485,941.40 元,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59,552.43 元,净利润 231,059.07
元,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33,867.89元,净利润142,868.42元。累计亏
损金额 15,498,633.34 元,已超过本期末股本三分之一,且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齐鲁银行高唐支行逾期借款 4,590,949.51 元尚未偿还,偿债风
险较高。2023 年 3 月 10 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鲁
1502执恢 230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事项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公告编号:2025-019
3、中食弘峰公司对齐鲁银行高唐支行 4,590,949.51 元的保证借款已逾期,根据中食弘峰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公司与齐鲁银行高唐支行进行了沟通,得到银行人员口头回复,该笔借款已经进行了内部核销,中食弘峰公司未计提相对应的借款利息。但我们对该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保留意见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5-018)。
三、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2、本次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内容能够比较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3、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推进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 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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