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1935 证券简称:中食弘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316 省道西侧、322 省道北侧院内国
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一宗已被拍卖,买受人东莞市济青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以760 万元最高价竞得,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抵偿公司所欠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以下简称“潍坊银行”)债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
法定代表人:韩怀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士峰控制的企业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士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与潍坊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鲁(2017)
高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3835 号不动产为其在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期间的借款在 10,041,400 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2017 年 9 月
15 日,双方又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鲁(2017)高唐县不动产第 0003776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在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期间的借款
在 1,660,300 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向潍坊银行共计借款 680 万元,因到期未偿还,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借新还旧,向潍坊银行再次借款 680 万元偿还旧借款,借款
期限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止。同时,菱通重工、张士峰、
张盈分别与潍坊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潍坊银行依约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菱通重工、张士峰、张盈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公司 2017 年借款尚欠截止 2021
年 4 月 21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 260,700.33 元及 2021 年 4 月 22 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2018 年借款本金 68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均未偿还,故潍坊银行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潍坊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公司偿还潍坊银行 2017 年借款所欠截止 2021 年 4 月 21 日的利
息、罚息、复利等计 260,700.33 元及自 2021 年 4 月 2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2.依法判令公司偿还潍坊银行借款本金 680 万元及此款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3.菱通重工、张士峰、张盈对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潍坊银行对公司提供的鲁(2017)高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3835 号不动产和鲁(2017)高唐县不动产第 0003776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与潍坊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鲁(2017)
高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3835 号不动产为其在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期间的借款在 10,041,400 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2017 年 9 月
15 日,双方又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鲁(2017)高唐县不动产第 0003776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在 2017 年 9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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