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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5:34:25 股吧网页版
金洁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1936 证券简称:金洁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金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金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和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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