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山东大智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DazhiEducationGroupCo.,Ltd.
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稿)
主办券商
二零一七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
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
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I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相关业务的政策风险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
促法修改决定》”),其中修改后的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
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
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
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
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上述决定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该
决定同时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
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
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
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公司及旗下民办非企业学校均正常经营。《民促法修改决定》从法律上
进一步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对公司不存在政策监管变化方面的不
利影响,如未来公司所在山东省内出台具体民办学校登记管理办法,公司将依法
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尽管如此,一旦未来国家或公司经营所在地相关主
管部门针对中小学教育培训行业出台其他新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可能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该行业的未来发展,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二、现金结算导致的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为中小学课外辅导服务,客户全部为中小学学生,单个学生收
费金额较小,根据以往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消费习惯,公司历史上存在现金收款的
情形,报告期内2015年和2016年现金收款的占比分别为19.25%、18.44%,虽然
公司有严格的现金收款审核管理流程,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通过引导、说服
等方式逐步减少现金收款的情况,截至 2017 年2月现金收款的占比已下降到
1.04%,但仍存在销售环节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而导致收入不能及时、准确入账
的风险。
三、部分房产未获取产权证书的风险
公司于2016年1月向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历下
区大众传媒大厦1单元17层1701-1712的12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上述房产为
公司主要办公场所,大众传媒大厦建设项目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16年1月7日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
件齐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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