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1939 证券简称:东吴电机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大东吴汽车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关于修订<浙江大东吴汽车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大东吴汽车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东吴汽车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其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情形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同时担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其辞职还应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人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经理机构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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