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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7-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禄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2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大厦38楼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06F20160141-00003号

致:广东金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金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下称“《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7年 6月 8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下发《关于广东金禄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就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为答复《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所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正文

一、《反馈意见》之 “2”

关于公司租赁房产核查。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租赁的相关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访谈了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村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员,并查阅了公司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莞市东坑镇井美股份经济联合社所属的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书》、东莞市东坑镇规划管理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龙金禄、龙奕霖出具的《承诺函》。

1、公司租赁的相关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

经访谈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村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员,查阅出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莞市东坑镇井美股份经济联合社所属的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金禄科技租赁的位于东坑镇井美168工业区 7号厂房和宿舍等建筑物所在的集体土地由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村民委员会的前身井美管理区于1989年6月8日取得了“东府集建总字第0463517号、东府集建字〔1989〕第19002708107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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