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北京立标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4)第 02110051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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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
关于北京立标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4)第 02110051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立标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标新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4)第 02110244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 持续经营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十五)所述,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立标新智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总收入为 0.00 元,净资产为-2,266,378.08 元,且立标新智公司 2023 年度
无新的业务发生。以上事项表明立标新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立标新智公司管理层已积极釆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立标新智公司的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立标新智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影响
立标新智公司目前主要人员均已离职,财务岗位无专职人员,我们通过在职
人员了解立标新智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存在多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取得完整、准确、可靠的财务资料及相关信息,因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三)期初数据的影响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立标新智公司账面应
收账款原值 10,303,689.00 元,此应收账款均为以前年度发生,上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仍未消除,且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延续至本期,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相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函证执行情况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期末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合同负债实施函证程序,截止审计报告日大部分未收到回函,也无法实施其他的替代性审计程序。因此,我们对与函证相关的报表项目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其列报的准确性。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事项造成我们无法判断对立标新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确切影响金额。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立标新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2023 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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