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13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伟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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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国际创新中心(汇德大厦)31层
电话:(0755)82805168 传真:(0755)82805158
邮政编码:518048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伟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
德纳法意字(2021)第 2812-8 号
致:广东汇伟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项目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
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反馈意见提及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债权权属情况及债权真实性
申请材料显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总数 17,400,000 股,发行价格 3.75 元/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清意以其持有的对公司 65,250,000元债权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显示: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次用于认购股份的债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债权及其金额的真实性、债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纠纷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回复】:
一、核查过程、核查手段
1、获取认购对象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2、查阅与债权相关的借款合同、记账凭证、银行回单、李清意个人银行流水及公司银行流水;
3、查阅公司临时公告、年度报告、报告期审计报告;
4、获取公司出具的说明。
二、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李清意经商多年,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资产,为支持汇伟股份发展,自 2011 年至今,李清意陆续向汇伟股份提供借款,相关债权均签订了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利息,汇
伟股份 2017 年 8 月完成挂牌,报告期为 2015 年、2016 年,2011
年至 2014 年的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015年至2020年的借款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债权及其金额真实、债权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不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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