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1948 证券简称:锦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反馈意见,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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