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1948 证券简称:锦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由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81798115578N。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国市港口镇工业集中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9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票发行时,不安排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现有股东是指股票发行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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