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948 证券简称: 锦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锦洋高新材料股 第一条 为维护锦洋高新材料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
本章程。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 第二条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宣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工商质监局注册登记。 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 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
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内转让给职工。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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