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948 证券简称:锦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 关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一、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四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条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十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
(一)公司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以股票或股票结合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良好,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在满足本制度第十条的全部条件下,采取单独以股票方式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时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 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三、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三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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