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43
证券代码:871948 证券简称:锦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0-043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方案。
上述变更方案或者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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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的申请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有其他含义,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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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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