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5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五章 董事会......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4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3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9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39
第十四章 附则......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国市港口镇工业集中区。
第六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9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和销售自产的氟化铝、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含氟特气-四氟化碳(危险化学品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票发行时,不安排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现有股东是指股票发行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0,000 万股普通股,公司的发起人姓名/
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一:浙江鸿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钭正贤
主要经营场所:锦城街道苕溪南路 6 号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7,50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75%,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骆美英
家庭住址:浙江临安锦城街道西墅街 16 弄 5 号
身份证号码:33012419621125006X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50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25%,现
已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69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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