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5-15 17:25:49 股吧网页版
锦洋新材: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5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五章 董事会......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4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3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9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39
第十四章 附则......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国市港口镇工业集中区。

第六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9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和销售自产的氟化铝、无水氟化氢、六氟磷酸锂、含氟特气-四氟化碳(危险化学品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票发行时,不安排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现有股东是指股票发行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0,000 万股普通股,公司的发起人姓名/
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一:浙江鸿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钭正贤

主要经营场所:锦城街道苕溪南路 6 号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7,50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75%,现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骆美英

家庭住址:浙江临安锦城街道西墅街 16 弄 5 号

身份证号码:33012419621125006X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50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25%,现
已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69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