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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3 18:49:33 股吧网页版
瑞丰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3


证券代码:871949 证券简称:瑞丰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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