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的合法合规意见
主办券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一、关于本次申请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意见
......3二、关于本次申请股份回购是否已按照《回购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4三、关于本次股份回购的回购对象、价格、数量等要素是否准确,是否符相关
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是否影响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意见......5四、关于本次申请定向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损害挂牌公司
利益情形的意见......7五、关于本次申请股份定向回购的回购对象是否知情并同意,若有异议,异议
是否成立的意见......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岸环境”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左岸环境本次定向回购股份并注销的事项截至本《合法合规意见》出具之日履行了监督和指导职责,并对本次定向回购股份的原因、履行的相关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现就其申请定向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申请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意见
1、离职人员回购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的《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股权激励对象王晓宇、胡昇已离职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65,000 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王晓宇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50,000 股、胡昇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5,000 股。
2、业绩考核未达标回购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之“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限售安排”相关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限售比
例为 50%。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第八章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的条件”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各个解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限售期的公司业绩指标如下:
“1、如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0%,但未
达到 5.00%,则第一个解限售期解限售比例的 80%可解限售;
2、如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0%,但未达
到 6.00%,则第一个解限售期解限售比例的 90%可解限售;
3、如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0%,则第一
个解限售期解限售比例的 100%可解限售。”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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