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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02:03 股吧网页版
极光创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953 证券简称:极光创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极光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极光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极光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极光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 “主要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统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基本原则,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平台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www.neeq.cc)。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平台,且披露内容应当与指定平台一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专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承办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定期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股东会审议。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业绩传闻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 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致歉。

第七条 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达到全国股转系统规定标准的交易;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重大借款、提供重大担保等;重大债务违约、重大偿债风险或重大亏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包括股东增持、减持、股份转让、质押、冻结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形;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具体参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认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标准

真实准确:信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引用数据准确无误,无虚构、歪曲或夸大情形;完整充分:全面覆盖重大事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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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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