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953 证券简称:极光创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极光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极光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极光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 “《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 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极光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
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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