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朝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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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朝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朝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朝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洛阳朝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朝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4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洛阳朝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洛阳朝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9日下午14:30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正大国际中心CPL3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振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697,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46%。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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