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2
关于对江苏迈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迈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迈达),住所地:
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罐区南路 69 号。
陈福新,男,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陈琦,女,1990 年 12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迈达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6 月,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坝公司” )以与江苏迈达存在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江苏迈达付工程款 10,000,000 元及利息等费用,诉
求金额占江苏迈达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19.04%,江
苏 迈 达 提 起 反 诉 , 要 求 东 坝 公 司 承 担 延 期 交 付 违 约 金
- 2 -5,127,404.70 元并承担维修费用 10,809,576.44 元,诉求金额占挂
牌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30.35%。上述案件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一审判决,2020 年 8 月 26 日作出终审判决。
江苏迈达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才补充披露上述诉讼及进展情况。
江苏迈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陈福新、 陈琦作为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
则》 )第 1.4 条、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
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江苏迈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福新、陈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相
关规定, 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证财务报告
- 3 -及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1 月 2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