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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7-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安磐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31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六月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3102室

电话:0512-68700889 传真:0512-68700889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安磐新科技”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安磐新科技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一》)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一》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安磐新科技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如下: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占用主体 日期 借方 贷方 余额

2015/01/01 520,962.11

王忠玉 2015/01/10 232.50 521,194.61

王忠玉 2015/01/12 1,723.50 519,471.11

王忠玉 2015/01/31 19,200.00 538,671.11

王忠玉 2015/01/31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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