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4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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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国藩、饶慧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和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年4月2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刊载了《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019年5月22日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号阜华领秀中南26层5号会议室召开,受公司董事长成学荣委托,公司董事李晓露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湖北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997万份股,占公司总股份1001万股的99.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登记在册。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为。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和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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