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972 证券简称:理丹电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理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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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28.72%股份的股东吴德华书面
提交的《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在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事项中增加《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股东吴德华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吴德华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理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理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条 以下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20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并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总经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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