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30
证券代码:871973 证券简称:中徽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开立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和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
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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