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71975 证券简称:百年堂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书面意见书审查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 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重大制度;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融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等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设置专门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职
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外,按照合法、谨慎、规范、高效的授权原则,股东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权利,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