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2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71976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审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建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江帆、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
(二)(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Peter Seidle,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章文哲、董琛、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与被上诉人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2 月 8 日和
2013 年 1 月 18 日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被上诉人根据《采购合同》向上
诉人批量采购换挡板总成等多种变速箱零部件,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因《采购
公告编号:2019-027
合同》执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买卖合同纠纷。2014 年 12 月 24 日,被上
诉人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 2 月 29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 443 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 484,667.00 元,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被上诉人均不
服判决并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 年 4 月 1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 443 号民事判
决,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8 年 3 月 19 日,江西省南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 年 3 月 29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7)赣 01 民初字 1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 30,307,899.03 元。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 01 民初字 152 号民
事判决,改判驳回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鉴定费由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22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民终 344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 01 民初 152 号民事判决;
二、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格特拉克(江
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3,584,700.66 元;
三、驳回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告编号:2019-027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11,095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155,000 元,二审案
件受理费 191,581.59 元,共计 562,676.59 元,由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