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7
公告编号:2019-010
证券代码:871976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19年4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3月1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StephanWeng,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章文哲、董琛、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建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玉龙、、陈海峰、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原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2月8日和2013年1月18日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原告根据《采购合同》向被告批量采购换挡板总成等多种变速箱零部件,原被告双方因《采购合同》执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12月24日,原告格特拉克公司诉至江西省南昌
公告编号:2019-010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向原告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84,66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司均不服判决并于2016年3月28日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443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3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3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1民初字152号民事判决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格特拉克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供应的汽车变速箱换挡板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008,572.88元;
2、本案律师费(含原审一审、原审二审及重审一审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180,000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公证费共计人民币70,940元由被告承担;
4、本案翻译费共计人民币61,316.40元由被告承担;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赣01民初152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9,956,318.03元;
二、驳回原告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11,095元,由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9,514
公告编号:2019-010
元,由被告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191,58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5,000元,均有被告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2019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经公司研究决定并与公司代理律师充分论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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