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71987 证券简称:峰杰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峰杰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6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 2072
民初 1113 号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杰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文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喜体育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爱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49
姓名或名称:高爱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闫福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大喜公司向峰
杰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与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传达文件资料、反馈意见等。咨询服务费 20 万元。次日,峰杰公司依约向大喜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 20 万元,但大喜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专业服务。峰杰公司认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大喜公司立即退回 20 万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峰杰公司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与大喜体育发展(广东)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喜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大喜公司推动峰杰公司与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公司)成为战略合作关系。协议预定峰杰公司在协议 10 个工作日内向大喜公司支付 370 万元诚意金,如果峰杰公司未能与电科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关系或者未签订 3 年内区域独家合作单位,或者合作期结束,任一方不愿意继续延期合作的,大喜公司须向峰杰公司退还诚意金。峰杰公司在协议签订当天向大喜公司支付了 370 万元诚意金。现峰杰公司与大喜公司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峰杰公司与电科公司未形成 战略合作关系,也未签订 3 年内区域独家合作单位,并且峰杰公司不同意与大 喜公司继续合作,大喜公司应当立即向峰杰公司退还诚意金 370 万元。大喜公司出具回复函后,陆续向峰杰公司退还 70 万元,尚欠 300 万元未退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
(1).解除峰杰公司与大喜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
(2)大喜公司立即向峰杰公司退还 2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公告编号:2025-049
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高爱娣、闫福霞对大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1).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向峰杰公司退还 3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 用费以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高爱娣、闫福霞对大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5 年 6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 2072
民初 1113 号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四、本次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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