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1989 证券简称:天寅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北天寅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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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天寅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依法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天寅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包括(但不限于)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检查公司财务;
(五)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年会上作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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