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致: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于此,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9 时 0 分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工
业区陶源西路 12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亚辉女士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48,827,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2%,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本数据与以下相关数据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经查验,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
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27,5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27,5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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