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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7-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海通讯: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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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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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邮编:518026)

3F&4F,BlockA,ShenzhenInternationalInnovationCenter,No.1006

ShennanBoulevar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Tel:+0755-26224888 Fax:+0755-26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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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华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华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7年5月2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挂牌申请作出了《关于深圳华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为此,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回复。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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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应补充,应与《法律意见书》同时理解和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仿宋(不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核查意见

楷体(不加粗) 补充说明或补充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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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反馈意见之公司特殊问题1

1、报告期内孙小渌与宋铁键夫妇两人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24,214,000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4……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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