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1994 证券简称:肯特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
经营、规范管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职
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
公办事,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 178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股东监事 1 人,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职工监事 2 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其他民主形式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有权查核账簿、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有权要求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业务、财务主管提供各项报告。
(三)有权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各种报告、方案等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经营年度结束,董事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有关资料提前 15 日抄送监事会,以便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向股东会作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和中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监事会有权抽查公司各种形态的资产,有权要求业务、财务等主管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资产状况。有关人员应如实报告。
(五)有权监督检查总经理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六)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或明显损害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时,可建议董事会予以撤销并重新决议,如董事会不予撤消或重新决议维持原结果时,监事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会报告。监事及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议不承担责任,但如不履行本款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股东会的职责,应承担监督失职的责任。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会有权亲自或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审核公司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财务状况、资产、文件、档案等有关资料,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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