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1994 证券简称:肯特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三)程序合法,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第九条所述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本单位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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