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1994 证券简称:肯特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级审批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后,逐级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支出金额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应
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或抵押。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内容连同董事会会议决议情况一并公告: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 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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