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1994 证券简称:肯特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负
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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