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4
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4月22日第一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的规模和性质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大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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