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
法律意见书
百律意字第1961001号
二〇一九年五月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百律意字第1961001号
致: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予以公告。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磊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资格,列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2019年5月13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最新的股份登记确认文件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9,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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