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01
关于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七年六月
关于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
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内容要求,我公司作为主办券商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
核查和进一步调查,并逐条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
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
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
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
相应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将《反馈意见》的
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
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
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
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
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
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
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
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3)公司是否存在相
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
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
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主办券商回复: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1)尽调过程及事实依据
主办券商查阅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中国气
象局令第25号令)、《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
39 号)、公司及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防雷
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等资质证书、访谈了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了解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2)分析过程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
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开发后产品、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铁路行业防雷产品及其相关检测、报警系统的研发、销售;
从事铁路行业相关智能装备业务的研发、销售。
子公司清网华防雷的经营范围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销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子公司清网华防雷的主营业务为:从事防雷工程调研、设计、施工、验收、
巡检与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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