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2012 证券简称:易时科技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以为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需由股东大会审批。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
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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