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7 17:59:40 股吧网页版
纬而视: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72013 证券简称:纬而视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
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
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
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二)拟订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策略,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贷款、资产担保等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他决策和披露程序,并执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财务预算、决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