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2014 证券简称:裕峰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的相关表述 “股东会”的相关表述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相关表述 “经理、副经理”的相关表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浙江裕峰 有关规定以浙江裕峰物业服务有限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 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嘉
份有限公司。 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483678443489X。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 资 、担 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何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 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司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 ,公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 二)项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经股东会决议 ;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五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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