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2014 证券简称:裕峰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2021年1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股权管理事务和规范运作培训事务,负责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规划运作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良好沟通技;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三)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五)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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