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本次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会议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网
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网
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4.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网
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上午 10:30 在广
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 298 号 C 座 15 楼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所律师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如期召开,并且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相关证明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55,56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5.8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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