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2026 证券简称:中恒安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行,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类别及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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