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72026 证券简称:中恒安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北京中恒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共三人,由股东代表及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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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或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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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议案相关材料。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发出通知,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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